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