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項,根據《室外排水設計標準》第3.1.2條第二款的規定,新建地區的排水系統除降雨量較少的幹旱地區外,應采用分流制。
B項,根據《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第6.2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達不到本地區環境功能要求時,可以根據總量控制要求和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C項,根據《室外排水設計標準》第4.1.8條第1款,綜合徑流系數高於0.7的地區,應采取滲蓄等措施。第4.1.6條規定,該地區改建時,改建後同壹設計重現期的徑流量不得超過原徑流量。
D項根據《室外排水設計標準》第3.1.2條,同壹城鎮的不同區域可采用不同的排水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