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2、勞動仲裁委員會向起訴方送達裁決書的日期。3.勞動關系證明: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雇傭關系證明、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其他約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