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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子服務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除註意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使受送達人收到並知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通過上述電子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收件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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