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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財產拍賣公告程序的有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民事執行財產的規定

第十壹條拍賣應當提前公告。

拍賣動產,應當在拍賣的七日前公告;拍賣房地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應當在拍賣前十五日公告。

第十二條拍賣公告的範圍和媒體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報紙上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發布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範圍的,應當允許,但這部分公告的費用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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