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犯財產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損失,或者依法要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業主基於房屋、營業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使用專有部分對應的屋頂和外墻的,不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