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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拘留權屬於公安機關,不屬於警察個人。

2.刑事拘留的對象必須是應當逮捕的人。

3.刑事拘留只能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4.拘留是壹種臨時措施。

被拘留者必須關押在拘留中心。

6.偷偷抓人是不允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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