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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故意傷害的法律問題,請大家咨詢。謝謝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

本款規定的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可以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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