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公司以A公司構成預期違約為由行使合同解除權,可以在合同解除後主張違約責任。
(2)B縣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為B縣是合同履行地法院。
(3)由壹家公司承擔。因為在代銷的銷售合同中,風險在交付給第壹承運人時就轉移給了買方(A公司)。
(4)得不到理賠,因為違約金和押金責任不能同時使用。
(5)C公司與D公司之間的合同是具有特定效力的合同,因為此時C公司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是無權處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