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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拆遷房屋的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六款,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已取得《產權證》的,可正常過戶至交易所;如果業主只有開發商的動遷協議,在做二手交易時無法在房產交易所做公證過戶和更名。因為動遷協議只是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的私人商業協議,這個協議並沒有得到房管局的認可。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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