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機關有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的人力和經驗,公安機關現場處理糾紛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方便群眾,降低訴訟成本。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於民事責任的分擔,要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受害人也有過錯的重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