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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禁止養雞規定

法律解析:禁止在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城市的市區範圍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畜禽。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

法律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在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畜禽;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畜禽養殖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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