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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警察執法搜查證中公民的合法權利

我是警察,可以回答妳的問題。

1,警察執法時,出示警官證後,有權搜查妳的私人物品、行李、包裹、錢包。在公共場所,如火車站、汽車站,當地執法人員在認為可疑的前提下有權搜查,不需要這樣的法律程序。

2.警察詢問或者懷疑公民有違法行為時,可以要求公民回派出所協助調查。這種留置壹般在24小時之內。如有無法調查的可疑情況,請示後延長至48小時。

3.當警察或者非正規執法人員——警察不合理執法時,如果沒有法定程序強制限制人身自由,妳可以拒絕接受。如果實在不行,可以撥打110反映自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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