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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動合同法。

如果妳能證明“我的辭職報告是他們改寫的”,辭職行為和結果無效,否則有效,得不到經濟補償或賠償,但可以主張兩項權利:壹是補發2007年6月10至2008年6月10的社會保險;第二,2008年2月到6月工資翻倍5438+00,也就是這9個月的工資要再發壹次。具體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72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2條。具體請參考妳上壹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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