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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老師讓學生互搜書包的事。

搜查直接關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我國憲法明文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和住宅。但同時,法律賦予司法機關依法搜查的權利。從《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來看,只有“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地方進行搜查。”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來看,“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且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進行搜查。”所以刑法和民法都沒有賦予教師搜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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