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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什麽?

登記離婚的條件是:1,夫妻雙方已經合法登記結婚;2.夫妻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同意離婚;3.通過協商達成壹致;4.簽了書面離婚協議,寫明了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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