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 * *同罪案件犯罪分子揭發共犯* *同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有其他有益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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