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保為壹般擔保的,保證人有權先行抗辯。也就是說,在債務人的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後無法履行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對法院強制執行後不能履行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2.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和債務人承擔同等的償還責任,不享有抗辯權。即無論債務人有無財產,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債務。
擔保法
第二十二條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保函,債權人接受且無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雖然主合同中沒有擔保條款,但如果保證人作為保證人在主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則保證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