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民事訴訟中執行律師調查令的規定第二條申請律師調查令可以在起訴、審判、執行階段提出。律師調查令在再審審查階段不適用。在起訴階段,申請律師調查令應在起訴書及相關證據提交後提出,申請調查的證據應限於與管轄權受理相關的起訴證據。在審判階段,申請律師調查令應當在案件受理後、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在執行階段,申請律師調查令應當在執行完畢前提出,申請調查的證據應當限於與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有關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