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壹條承包方的承包收入應當依照有關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另外,公民的房屋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可以繼承。無論是城市人還是農村人,甚至是國家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