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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火器的法律

符合槍支管理法規範的、非軍警用的、未經公安部門批準的槍支為禁止槍支。

其中包括制式槍支,即正規工廠生產,軍警部門購買使用的槍支。懲罰是最嚴重的。

非標準槍支,包括自制、改裝、變造、仿制的。

自制是根據槍械原理自行或委托制造的;

改造是將合法或非法設備改造成槍支;比如用發令槍改革。

改裝就是部分改變槍支的功能;

具體來說就是槍能發出的能量,俗稱威力。

制式槍支如64的槍口動能也在200焦耳以上,致死能量為78焦耳。國外對玩具的定義從2焦耳到6焦耳不等。

目前,國內司法實踐仍然是以“松木板”的方式來衡量權力。在壹米的距離射擊松木,如果被嵌入的話被認為是傷死,但不能嵌入為無害。但是還有很多細節需要討論。

口徑不是威力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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