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公民的拐賣、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應當立即受理,詢問情況,並制作筆錄。經核實後,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自首人簽名、按手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壹百六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和自首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登記,制作證據材料采信清單,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和自首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
第壹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應當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並出具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