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育二孩的流動人口可在居住地登記。
3、建立出生人口監測預警機制。
4.繼續實行計劃生育“壹票否決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五條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四十九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