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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支付的法律認定

法律分析:現實中,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以第三方賬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比較普遍,原因如下:

(壹)用人單位轉移支付場所降低人工成本的需要。

目前,各地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掛鉤。比如北上廣深等經濟發達地區的社會平均工資較高,會高於經濟落後地區。

(2)異地就業的實際需求。

在異地有工作,沒有當地分支機構的情況下,無法在當地繳納社保,在當地就業的勞動者往往強烈要求在當地參保。

(3)將社保的繳納委托給其他人力資源公司,方便節約人力管理資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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