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執行異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壹條執行法院變更時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案件,由執行法院管轄。壹審開庭前,因執行案件指定執行等原因變更執行法院的,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案件由變更後的人民法院管轄。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下級人民法院的,由原執行法院管轄。執行法院變更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變更前已經受理的案件移送執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