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司法公正,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對法官回避制度及相關問題作出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法官回避制度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應當回避
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和三代以內姻親關系的。
有;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
有;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