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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據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收條沒有法律效力。

發票和收據都是收付款項時出具的憑證。除了在填報項目上最直接的區別,在類型、功能、管理上也有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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