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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和變相體罰的法律界定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拒不改的”,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開除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確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

體罰是教師對學生進行身體上的懲罰,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出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胡子、撕扯嘴巴等。變相體罰是指以其他間接方式對學生進行身心懲罰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作業過多、在臉上寫字、挖苦、辱罵、暴曬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已經明確規定“禁止體罰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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