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判決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侵犯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教唆他人作偽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