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拒不繳納稅款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3.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並處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規定期限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停止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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