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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我國涉外仲裁法律規則的表述中,哪些不符合我國仲裁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條規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也可以由壹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第五十三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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