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壹種人格權。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冒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