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必須是依據法律法規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提供房屋給學生居住的行為中,學校不履行行政職能,應視為與學生平等的私人主體。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學生手冊》中關於宿舍的規定,可以認為是租賃合同的壹部分或補充。學生支付住宿費時,即視為接受這部分條款,並應遵守。
憲法是調整公主和私人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在學校依據管理規定檢查學生宿舍的行為中,是私主體之間的關系。因此,憲法不適用。當然,學生宿舍作為學生的住所和在校期間的固定住所,應當認定為住所,享有法律的相關保護。但如果學校對宿舍管理早有規定,如前所述,是租賃合同的壹部分,學校可以根據該條款對宿舍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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