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2013 10.23號)生效,為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強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而制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壹條本意見所稱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未成年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