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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車輛停止運行時損失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車輛停運損失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損壞。受害人利用受損車輛進行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在受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開展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業務而減少經濟收入,或者日常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修復受損車輛的費用、損失車內物品的費用、搶救車輛的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重置費用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合理停運損失的;(四)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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