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壹起幼兒園責任的案例

壹起幼兒園責任的案例

首先我告訴妳,幼兒園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有保障學生安全的義務,所以他必須負責。《民法通則》解釋,在學校、幼兒園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侵害,學校、幼兒園應當承擔壹定責任,但這種責任是補充責任。只有在侵權人無力賠償或者賠償不足的情況下,才可以承擔補充賠償的責任,而不是承擔全部責任。

如果老師在校期間侵害了學生的普遍利益,這就是職務行為,妳可以直接要求學校賠償,而清潔工的行為與履行職務無關,屬於個人行為。學校只是沒有盡到應有的安全義務,只是適當承擔了壹定的責任。

另外,猥褻兒童屬於輕微刑事案件,學校的責任屬於民事責任。這是兩個關系,兩個訴訟應該由法院立案審理。

校外人員也是如此,只要與正常教育活動無關,都是個人責任。

  • 上一篇:古代有哪些殘酷的刑法?
  • 下一篇:國際貿易慣例的本質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