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再審期限為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院長批準;
2.刑事訴訟再審期限應當自提審、再審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作出發回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