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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限是什麽?

法律解析: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政府應當及時答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十六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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