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
第三條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商業道德,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良好網絡生態。
第四條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公安、商務、文化和旅遊、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線索移送、信息共享、咨詢研判、教育培訓等工作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絡直播營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網絡直播營銷的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