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事實。
缺陷責任期壹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預留保證金的總比例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