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2006〕682號)規定,國家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
《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稅務師出具的鑒證報告,認可涉稅鑒證的作用”。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不具備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未納入註冊稅務師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