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重復起訴又稱為“壹事不再理”原則,是指判決、裁定已經生效的案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院不能再受理的訴訟原則。根據法律規定,重復起訴是違反訴訟規定的行為,法院不會受理重復起訴或駁回起訴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訴訟:
(1)後壹訴訟的當事人與前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的訴訟標的與前訴相同;
(三)後訴訴訟請求與前訴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判決結果的。
如果當事人多次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