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建:
(壹)文字作品(二)口頭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攝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草圖等圖形作品、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