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0條:
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
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借款人主張提前從貸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法院會根據借貸雙方的結算規則、借款合同、轉賬憑證綜合認定。
因此,借款人應保留借款憑證、轉賬憑證、雙方微信及短信記錄、錄音錄像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