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七條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無法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壹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