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前,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出版。
第四十七條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審查決定,並將審查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將批準的廣告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