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扣除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65,438+05%;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