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危房改造暫行辦法》。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危房,可以進行房屋改造: (壹)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二)竣工期限超過建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的;(三)1982 65438+2 31之前建成,結構不合理、功能不全、配套不完善的;(四)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建築;(5)危房建築面積占居住區總建築面積70%以上的,可以對居住區內所有房屋進行整體改造。
第四條危舊房改造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和住房建設政策,有利於改善居住條件。
第五條危舊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導、業主自願、市場運作、綜合整治、配套建設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