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四條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助政策的家庭繼續享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助政策。
第二十五條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5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25天。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除。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參照生育保險標準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