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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廣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提交和轉交的法律援助申請材料後三個工作日內,以及收到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轉交的法律援助申請材料後五個工作日內,將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通知工會。 轉發申請材料的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老齡工作委員會,律師事務所和街道、鎮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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